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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前縣教育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來源:縣政府辦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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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委辦行政處罰事項


一、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和招牌、廣告用字違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規(guī)定的處罰。

(一)裁量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和招牌、廣告用字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guī)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第十三條:“公共服務行業(yè)以規(guī)范漢字為基本的服務用字。因公共服務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志牌等使用外國文字并同時使用中文的,應當使用規(guī)范漢字!钡谑臈l:“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一)廣播、電影、電視用語用字;(二)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三)招牌、廣告用字;(四)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名稱;(五)在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

(二)行政執(zhí)法流程:

1.立案:對檢查中發(fā)現、接到群眾舉報投訴或經有關部門移送的違法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對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先行拍照登記保存;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取證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3.審查:行政機關法制機構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復核;行政機關負責人依法審查并作出處理意見,情節(jié)復雜或較重的行政處罰,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研究。

4.告知: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面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

5.決定:依法作出決定;制作《限期整改通知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二、干涉他人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處罰。

(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干涉他人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二)行政執(zhí)法流程:

1.《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進行檢查。教育行政部門在進行檢查時,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教育行政部門在收集證據時,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經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將證據先行登記,就地封存。

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jié)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3.《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發(fā)出《教育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其他權利。

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5.《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6.《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三十條:教育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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